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 兒童保護處分之執行 ( 89 年 09 月 20 日)
第36條
少年法院指揮執行兒童保護管束處分時,應以書面指定日期,命兒童之法 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,帶領兒童向少年保護官報到。

兒童無正當理由未依指定日期報到時,由少年保護官限期通知其法定代理 人或現在保護兒童之人帶領其前來報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