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驅逐出境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85條
受驅逐出境處分之外國人,持有其本國護照前往其所屬國,或持有其他地 區之入境許可,公私舟、車、航空器在該地設有停站者,不得拒絕搭乘。

前項舟、車、航空站,拒絕被驅逐之外國人搭乘,得由當地司法警察機關 ,依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一款處罰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