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保護管束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68條
執行保護管束者,應按月將受保護管束人之執行情形,報告檢察官。其有 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時,應列舉事實,立即報告。

對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,檢察官認有違反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形之一 時,應即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