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保護管束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65-1條
檢察官應告知受保護管束人所應遵守之事項,並指定日期,命往執行保護 管束者之處所報到。

檢察官為前項指揮執行時,應將關於受保護管束人之裁判書、身世調查表 暨其他有關書類,通知執行保護管束者。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 報到後,應立即報告檢察官;其未依指定日期報到者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