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強制工作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63條
受處分人死亡時,其勞作金或撫卹金,交付本人之最近親屬、家屬或其他 應得之人領取。

前項領取,應於強制工作處所長官通知後六個月內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