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強制工作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60條
受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,得由保安處分處所長官施以左列一款或 數款之懲罰:

一、面責。

二、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五日。

三、扣分。

四、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。

五、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。

六、每日增加工作二小時,以一日至五日為限。

前項第二款及第六款之處分,應於懲處前,徵求醫務人員之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