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強制工作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57-1條
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,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;勞作金總額,提百分 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。

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;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 獎勵費用;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;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 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,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 金。

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,應專戶存儲;前項為改善受處分人生 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,免提折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