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強制工作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56-1條
受處分人於強制工作期間作業者,給與勞作金;其金額應斟酌作業者之行 狀及作業成績給付。

前項作業受處分人有具體應獎勵事實者,發給獎勵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