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強制工作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54-1條
停止作業日如左:

一、國定例假日。

二、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,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。

三、其他認為必要時。

就炊事、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,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,不停止作 業。

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,得免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