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
強制工作
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54-1條
停止作業日如左:
一、國定例假日。
二、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,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。
三、其他認為必要時。
就炊事、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,除前項第二款規定外,不停止作 業。
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,得免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