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強制工作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53條
實施強制工作,應依受處分人之性別、年齡、身體健康、知識程度、家庭 狀況、原有職業技能、保安處分期間等標準,分類管理,酌定課程,訓練 其謀生技能及養成勞動習慣,使具有就業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