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
強制工作
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52條
實施強制工作處所,應斟酌當地社會環境,分設各種工場或農場。
強制工作處所,必要時,得呈准監督機關,使受處分人在強制工作處所以 外公設或私設之工場、農場及其他作業場所作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