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安處分執行法  監護 ( 100 年 01 月 26 日)
第46條
因有刑法第十九條第一項、第二項或第二十條之情形,而受監護處分者, 檢察官應按其情形,指定精神病院、醫院、慈善團體及其最近親屬或其他 適當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