政府資訊公開法  附則 ( 94 年 12 月 28 日)
第22條
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,得按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,向申 請人收取費用;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,其費用得予減免 。

前項費用,包括政府資訊之檢索、審查、複製及重製所需之成本;其收費 標準,由各政府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