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託法  總則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3條
委託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者,委託人除信託行為另有保留外,於信託成立 後不得變更受益人或終止其信託,亦不得處分受益人之權利。但經受益人 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