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錢犯罪沒收財產管理撥交及使用辦法  ( 93 年 07 月 28 日)
第2條
本辦法所定得為管理、撥交及使用之沒收財物,以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得 為公務使用之財物為限。但撥交外國政府、機構及國際組織者,不在此限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