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7條
受難者之賠償金額,以基數計算,每一基數為新臺幣十萬元,但最高不得 超過六十個基數。

前項賠償金數額由紀念基金會依受難者之受難程度,訂定標準。

賠償金之申請、認定程序及發放事宜,由紀念基金會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