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4條
政府應於紀念碑建成屆紀念日時,舉行落成儀式,敦請總統或請相關首長 發表重要談話。

定每年二月二十八日為「和平紀念日」,為國定紀念日,應予放假。

本事件之紀念活動,由紀念基金會籌辦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