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
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3條
第一條所定事項,由行政院所設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(以下簡 稱紀念基金會)辦理。落實歷史教育,由教育部、文化部及行政院原住民 族委員會共同辦理之。
前項紀念基金會,由行政院遴聘學者專家、社會公正人士、政府代表及受 難者或其家屬代表組成之;受難者或其家屬代表不得少於紀念基金會董事 總額三分之一。
申請人不服紀念基金會決定時,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