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3-2條
中央政府為保存二二八事件相關文物、史料、文獻及整理等相關業務,設 二二八國家紀念館,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;地方政府所設二二八紀 念館,亦得委託紀念基金會經營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