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14條
經紀念基金會調查認定,合乎本條例賠償對象者,於認定核發之日起二個 月內一次發給。自通知領取之日起逾五年未領取者,其賠償金歸屬二二八 事件紀念基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