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12條
紀念基金會之基金來源如下:

一、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。

二、國內外公司、團體或個人之捐贈。

三、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之收入。

四、其他收入。

經費如有不足,由政府循預算程序捐贈。

依本條例規定支付之賠償金,免納所得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