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  ( 102 年 05 月 22 日)
第10條
紀念基金會為調查受難者受難情形,得調閱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所收藏之 文件及檔案,各級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不得拒絕。其有故意違犯者,該單 位主管及承辦人員應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科以刑責。

前項所稱檔案,係指有關二二八資料,檔案上不必然有二二八字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