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懲戒規則  懲戒程序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9條
同一事件,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,不停止懲戒程序。但懲戒處分應以犯罪 成立為斷,且律師懲戒委員會認有必要時,得於刑事判決確定前,停止懲 戒審查程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