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懲戒規則  懲戒程序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7條
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,應將移送理由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。被 付懲戒人應於收受後二十日內提出申辯書,其不遵限提出者,於懲戒程序 之進行,不生影響。

前項被付懲戒人得聲請閱覽及抄錄卷證。但依法有保密之必要或涉及第三 人隱私、業務秘密者,律師懲戒委員會得拒絕或限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