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懲戒規則  懲戒程序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6條
檢察署、主管機關或律師公會移送懲戒時,應提出移送理由書及其繕本。

前項移送理由書,應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 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、住居所、應付懲戒之事實及理由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