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懲戒規則  懲戒覆審程序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19條
被付懲戒人、移送懲戒之機關或團體,對於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請求覆 審者,應於決議書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為之。

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律師懲戒委員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