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懲戒規則  懲戒程序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14條
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。

評議之意見,分三說以上,各不達過半數時,以最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 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付懲戒人之意見,至達過半數為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