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師懲戒規則  懲戒程序 ( 95 年 06 月 29 日)
第10條
律師懲戒委員會得依職權調查證據,亦得囑託法院調查之。有詢問被付懲 戒人之必要時,得通知其到會。

前項職權調查,委員長得指派委員一人至三人為之。

第一項規定之詢問,應作成筆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