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 協議之期日及期間 ( 88 年 09 月 29 日)
第31條
賠償義務機關指定期日後,應即製作通知書,送達於協議關係人。但經面 告以所定期日並記明協議紀錄,或經協議關係人以書面陳明屆期到場者, 與送達有同一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