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 ( 105 年 05 月 27 日)
第3條
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輔導科。

二、訓導科。

三、衛生科。

四、總務科。

五、人事室。

六、政風室。

七、會計室。

八、統計室。

與監獄或看守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、室辦事,其業務並得由合 署辦公之監獄或看守所兼任或兼辦。

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,不設政風室。

未設人事室者,得置人事管理員。

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,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。

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、女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