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  ( 105 年 05 月 27 日)
第1條
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觀護所(以下簡稱少年觀護所)為處理內部單位之 分工職掌,特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所長處理所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。

第3條
少年觀護所得設下列科、室:

一、輔導科。

二、訓導科。

三、衛生科。

四、總務科。

五、人事室。

六、政風室。

七、會計室。

八、統計室。

與監獄或看守所合署辦公之少年觀護所不分科、室辦事,其業務並得由合 署辦公之監獄或看守所兼任或兼辦。

容額未滿三百人之少年觀護所,不設政風室。

未設人事室者,得置人事管理員。

統計業務經進行區域整併者,統計事項由設統計室之矯正機關派員辦理。

少年觀護所得設分所、女所。

第4條
輔導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少年之諮商輔導。

二、少年習藝之教學習藝。

三、少年之文康活動。

四、少年之個案調查。

五、少年之心理測驗。

六、少年指紋、照相分類及其保管。

七、少年處遇之建議。

八、少年社會環境調查之協助。

九、其他有關輔導事項。

第5條
訓導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少年生活之指導。

二、少年之戒護安全。

三、少年接見、發受書信及送入物品之處理。

四、少年紀律之執行。

五、少年飲食、衣類、臥具用品之分給及保管。

六、所內戒護勤務之分配及管理。

七、其他有關訓導事項。

女性收容少年之直接管理戒護工作由女性擔任。

第6條
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:

一、衛生計畫及設施之指導。

二、少年之健康檢查及疾病醫療。

三、傳染病之預防。

四、病舍之管理。

五、環境衛生清潔檢查及指導。

六、藥品調劑、儲備及醫療器械之管理。

七、藥物濫用之防治。

八、少年疾病、死亡之陳報及通知。

九、其他有關身心及衛生保健事項。

第7條
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︰ 一、印信典守及文書、檔案之管理。

二、出納、財物、營繕、採購及其他事務之管理。

三、少年入所及出所登記與攜帶物品之受付及保管。

四、名籍簿、身分簿之編製及管理。

五、糧食之收支、保管、核算及造報。

六、公產及公物之管理。

七、工友(含技工、駕駛)之管理。

八、不屬其他各科、室事項。

第8條
人事室掌理少年觀護所人事事項。

第9條
政風室掌理少年觀護所政風事項。

第10條
會計室掌理少年觀護所歲計及會計事項。

第11條
統計室掌理少年觀護所統計事項。

第12條
少年觀護所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 定。

第13條
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
本細則修正條文,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