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  附則 ( 104 年 12 月 23 日)
第48條
醫師自本法施行屆滿九年起,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之檢驗、解剖屍體 業務。但重大災難事故,或離島、偏遠地區遴用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 後人力仍有不足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