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  獎懲 ( 104 年 12 月 23 日)
第39條
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、第二項、第十六條、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令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者 ,按次連續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