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  獎懲 ( 104 年 12 月 23 日)
第37條
未具法醫師資格,擅自執行本法規定之法醫師業務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,其所使 用之器械沒收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適用之:

一、合於第四條規定之實習。

二、醫師、醫事檢驗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,依其專門職業法律執 行業務,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。

三、行政機關及學校從事鑑定之人員,依相關法律、組織法令規定執行職 務或業務,而涉及本法所定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