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  獎懲 ( 104 年 12 月 23 日)
第35條
法醫師移付懲戒事件,由法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。
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,通知被付懲戒之法醫師,並限其於 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於指定期日到會陳述;未依限提出 答辯或到會陳述者,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得逕行決議。

被懲戒人對於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,得於決議書送達之翌日 起二十日內,向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。

法醫師懲戒委員會、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懲戒決議,應送由主管機關 執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