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  獎懲 ( 104 年 12 月 23 日)
第34條
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:

一、警告。

二、申誡。

三、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。

四、廢止執業執照。

五、廢止法醫師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