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
獎懲
( 104 年 12 月 23 日)
第34條
法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:
一、警告。
二、申誡。
三、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止執行業務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。
四、廢止執業執照。
五、廢止法醫師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