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  公會 ( 104 年 12 月 23 日)
第31條
法醫師公會有違反法令、章程者,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之處分:

一、警告。

二、撤銷其決議。

三、撤免其理事、監事。

四、限期整理。

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處分,亦得由主管機關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