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
執業
( 104 年 12 月 23 日)
第17條
法醫師歇業或停業時,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
法醫師復業者,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。
法醫師死亡者,由主管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