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醫師法  執業 ( 104 年 12 月 23 日)
第15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得發給執業執照;已領照者,廢止之:

一、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證書。

二、經撤銷或廢止法醫師執業執照未滿二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