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執行官甄審及訓練辦法  ( 89 年 05 月 17 日)
第4條
前條規定之甄審,委託考選部辦理。

前項甄審,以筆試及口試方式為之。筆試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,不得參加 口試。筆試科目如下:

一、行政法。

二、行政執行法。

三、強制執行法。

第二項筆試成績,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;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, 合併計算為甄審總成績後,擇優錄取。但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,不予錄 取。

甄審成績之計算,參照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