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務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 ( 96 年 03 月 20 日)
第4條
本獎章除由法務部(以下簡稱本部)主動頒給外,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之 請頒,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主管長官推薦;非本部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 國人者,應由其與請獎事實性質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單位向本部推薦;請頒 專業獎章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