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處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49條
辦理紀錄、執行書記官應備置羈押被告登記簿、辦案進行簿,隨時將人犯 羈押登記、案件進行與終結情形翔實記載。

前項簿冊應於月終送請檢察官、主任檢察官轉陳檢察長核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