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處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48條
書記官承辦文件,除依法令屬於其職權者外,應送請各單位主管核轉檢察 長核定。但一般例行文稿、例行報表或以各單位名義行之者,得依其性質 由主任檢察官、檢察官、書記官長或各該單位主管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