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處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47條
書記官於配受案卷或文件後,應即依照規定登記有關簿冊,其應由主任檢 察官或檢察官處理者,應即分別送請核閱。其應由書記官自行處理或應簽 請檢察長處理者,應即分別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