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處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46條
訴訟輔導科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年度重點項目之研議。

二、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策劃執行。

三、關於服務台 (處) 工作之研擬及執行。

四、關於輔導訴訟當事人聲請事項。

五、協助推廣平民法律扶助事項。

六、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協調事項。

七、其他有關訴訟輔導事項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