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處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43條
研究考核科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研究發展業務之辦理及督導。

二、關於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及審核。

三、關於列管計畫之編擬、建卡、考核、評估及輔導。

四、關於列管案件之追蹤管制。

五、關於案件進行及一般業務之檢查、催辦。

六、關於檢察官蒞庭執行職務情形之登記。

七、關於公文時效之管制及統計。

八、關於為民服務工作之推行、輔導及管考。

九、其他有關研究發展考核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