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處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42條
文書科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印信之典守。

二、關於文件之收發、分配、繕校。

三、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。

四、關於各項報告之彙編。

五、關於各項會議之籌劃及記錄。

六、關於規劃法律常識之推廣、宣導事項。

七、關於鄉鎮市調解業務之協辦。

八、關於律師懲戒之移付。

九、關於公職人員候選人消極資格之審查。

十、其他有關文書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