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處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41條
執行科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編號及分配。

二、關於刑事執行案卷及文件之點收、登記、保管。

三、關於筆錄、傳票、拘票、提票、押票、釋票、執行指揮書及其他文書 之製作。

四、關於刑事執行案件文稿之撰擬。

五、關於刑事執行案件之整理、編訂、發送、歸檔。

六、關於刑事執行實務改進之研擬。

七、關於刑事執行案件各項表報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。

八、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。

九、關於保護管束事務之處理。

十、其他應由執行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