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處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40條
紀錄科掌理左列事項:

一、關於案件之編號及分配。

二、關於案卷及文件之點收、登記與人犯羈押登記。

三、關於筆錄、傳票、拘票、提票、押票、釋票、搜索票等及其他通知之 製作。

四、關於案件及行政文稿之撰擬。

五、關於整理、編訂、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證物之保管。

六、關於起訴書、處分書、答辯書或上訴書等正本、繕本及其他書類之製 作與其結果之公告。

七、關於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。

八、關於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。

九、關於各項報表之製作或統計等資料之提供。

十、關於保證金及贓證物品之處理。

十一、關於刑事被告資料卡之製作、保管、查註。

十二、其他應由紀錄書記官辦理或長官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