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 書記處 ( 89 年 05 月 24 日)
第39條
書記處設紀錄科、執行科、文書科、研究考核科、總務科、資料科及訴訟 輔導科。各科置科長一人,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。其事務較簡者,得 不分科或併科辦事。執行科及直轄市地方法院檢察署書記處各科業務較繁 者,得分股辦事。

前項科長或薦任股長由檢察長層報法務部就所屬薦任書記官派兼之。委任 股長由檢察長報請高等法院檢察署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。

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委任股長,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,由檢察署就所 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。